为进一步做好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实施方案》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售、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公安机关在元宵节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增强市民安全防火意识。各区县公安局联合区县相关部门,在元宵节期间深入村(社区)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工作作出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西安市公安局
2021年2月24日
编辑: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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